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从5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市级机关门诊部必须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省目录品种。这也意味着原来由市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药品采购工作将成为历史,而药品种类更丰富、采购更加透明,老百姓得到实惠更大。
新规
6月1日后不得使用省中标目录外药品
按照要求,5月1日以后,我市范围内所有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机关门诊部,必须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省目录品种,并在网络平台上如实反映采购订单、厂商响应、配送、验收等采购信息和情况,市一级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各医院遴选品种进行审核。为保障临床急需,急、抢救用药可先行少量采购,一周内必须办理备案采购手续。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通用名及剂型不在省目录中的药品,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医院书面申请,经市审核,省批准,方可继续采购。”6月1日后,各医院不得再使用省中标目录外药品。
“由此不难看出,5月1日以后,大多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药物都将在省采购的药品目录中产生,其价格也将按照省里公布的统一执行。”
准备
4月初已公布1万多品规的药价
早在4月初,江苏省物价局就对外公布了全省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对13378个品规药品的中标价及中标零售价给予了公示。中标零售价大多是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加价15%计算出来的,价格比原来我省各市招标后的实际价格降了近10%。
据介绍,原来各市医疗单位所采购的药品,都是通过市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招标入选的。“我们市里原来的目录,品规只有三四千种,而现在种类更为丰富了。而且由省一级统一招标,因为量大,‘砍价’幅度也就更大。”业内人士介绍,今后省里对药品的供应更加严格,价格控制也会更到位,“说降价,就会统一降!”
利好
明确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按照方案,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中必须有一部分为基本药物。“二、三级医院临床基本药物使用总金额分别占药品总费用的20%-30%和15%-20%”。
业内人士分析,我省医改方案中很早就遴选出了599种基本药物,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作出了规定和要求。目前我市试点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除了基层医疗机构外,对于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现在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业内人士指出,基本药物本就是满足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的,其价格本身就相当低,所以要求费用上占到20%-30%,其数量上肯定要远远超过这个比例。零差率药品的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至少比现在的药价降低三到四成,而且其报销比例也将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公立医院使用这些基本药物后,也就是说今后在苏北、市一院等三级医院购买的一些药物也将和基层医疗机构一样。
逐步实现药品“同城同价”
全省集中招标,将逐步实现药品的“同城同价”甚至是“同省同价”,比如在扬州有市一级的公立医院,还有企业医院等,各家医院由于药品来源不同,定价也是五花八门,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种药,在不同的医院价格也会相差不少。另外,因为地域关系,同一企业供应给扬州的和供应给苏北地区的价格就会不一样,苏南、苏中地区的价格肯定要比苏北的贵,进行全省的统一招标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价,这些药就站在了同一个“起点”上,价格自然“统一”了。
集中采购药价有固定计算公式
随着药品统一实行“省招标”,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将有固定的计算公式。业内人士介绍,《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药品将实行不同的加价率。包括廉价药、基本药物、省定药物的价格通过公式计算,价格进一步透明化。
集中采购药品作价计算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1+加价率)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加价额。比如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分散片(250mg×24)中标价为5.32元,加价15%后的零售价为6.1元。原来是什么价,加的是什么价,都是一目了然。老百姓可以算一算,自己买的药有没有买贵。
提醒
特殊药品仍按原渠道采购
据介绍,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有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仍按原渠道采购。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遴选药品目录外的任何药品,如有特殊需要的,在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内药品,应先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市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采购。有关人士预计,使用全省集中采购的药品后,患者用药负担将进一步减轻,预计费用可下降近一成。